分居中的個人債務要共同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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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規定,要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的話,滿2年以上就能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而在分居期間,要是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話,此時是否需要由雙方共同進行償還呢?詳細內容請閱讀由本站小編帶來的下文了解。

分居中的個人債務要共同償還嗎

分居中的個人債務要共同償還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以共同財產承擔。

儘管兩人可能分居了較長時間,但分居並未辦理離婚手續,未對雙方的財產約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有無約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也應是共同債務。

相關知識: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夫妻只是屬於分居期間,而尚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所以此時一方的對外債務要是沒有進行約定的話,通常是屬於共同債務的,那麼就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哪些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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