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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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借款人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違約金確定與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債權人逾期付款利息”的本意並不矛盾。

對於法院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中同期的正確理解應按銀行的規範進行,首先應當區分同期是在“期內”還是在“期外”,即:是否逾期;在貸款期內的利率按“銀行存、貸款利率表”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在貸款期外的利率就是逾期貸款利率,也就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貸款利息的概念是等同的,在銀行業務中稱“逾期貸款利息”,在其他有關貨幣給付的民事行為中就稱“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期”只是一種習慣說法,而實質是一樣的,表面上似乎不同的說法實質上判決內容是相同的。

最高院法律檔案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逾期貸款利息,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出來的,並且要按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相應調整,應參照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分段計算,二者是一致的。

所以說,法院判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與最高院 的規定是一致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逾期還款的的利息怎麼計算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實踐中常遇到的借款人違反義務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一)不按約定接受借款佔多數

借款人沒有按約定接受借款,應賠償貸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於貸款人的損失實際上是利息損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巨集觀調控流於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三)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則構成違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主要是因拒絕償還利息所引起的。對於逾期期間的利息,能否計入本金計算複利,我國法律目前尚無明文規定,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對於逾期支付的利息應當可以計入本金計算利息。但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受法律保護主要是出於權利義務平衡考慮。如果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不予保護。

現實中只要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還款的話,那麼就會對出借人構成違約,這種情況下是需要借款人實際承擔違約責任的。而具體借款人的違約情形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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