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債務的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公司債務與總公司關係

公司債權債務的關係

對於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一下幾類:

1.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總公司債務與分公司關係

對於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於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直接推理出來。

分公司的債務與其他分公司的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但在一些必要的時刻,我們還是運用的到的,所以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我們需要去認識需要我們去解答的,當然,兩者之間的關係還分有很多種,如果有相關需要的話,一定要了解清楚兩者之間的關係再做一些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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