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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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嗎?

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嗎?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是在處分抵押權時要一併處分。

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範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但是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

因此,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分別是劃撥和出讓。

所謂土地劃撥,是指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所謂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與劃撥相比,出讓具有交易性、有償性、期限性的特點。其形式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我國的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公民、組織等是可以通過劃撥、轉讓等方式取得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取得權利之後,此時就是自己的民事權利中的一部分,此時權利人是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的,比如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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