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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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一、離婚案件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認定?

1、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

2、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務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3、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

4、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後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就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於借款事實都已知曉。

在離婚案件中,大多數夫妻對於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債務分割等問題都會產生不小的糾紛,其實夫妻債務的處理方式很簡單,只要是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則,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該筆債務就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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