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還完錢還判刑嗎?
一、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還完錢還判刑嗎
只要還了錢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判刑。
1、首先,需要明確借貸關係是受民法典約束的,是屬於民事糾紛。
2、所謂的判刑,是指構成了刑事犯罪。
3、債務人如果是惡意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這個是屬於民事糾紛,只需要通過起訴來維護權利就可以了。
二、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將惡意轉移財產界定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裡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需要有具體的案件情況才能更好的分析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還完錢還判刑嗎,一般只要在惡意轉移財產之後履行了自己的還款義務,那麼是不需要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反之,如果未履行不僅要償還債務,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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