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期間的債務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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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的債務如何辦理?

一、破產重整期間的債務如何辦理?

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要按照破產重組方案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根據破產清算的情況來對債務進行清償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院對破產方案的審查情況來進行認定。

破產債務重組,又稱破產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等。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不同主體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為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佈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其實企業的破產重組只是企業破產的一種處理方式,在企業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是債務較多等原因,而導致其實在不具備清償能力,無力清償其所負擔的債務時,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破產清算,也可以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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