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的詐騙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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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借條的詐騙怎麼立案?

有借條的詐騙怎麼立案?

有借條通常不能構成詐騙罪。借條是書面合同,《民法典》第668條借債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債另有商定的除外。借債合同的內容包括借債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時限和還錢方式等條款。詐騙罪是指以違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掩瞞真相的方法,欺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做法。詐騙罪侵犯愛人不是欺騙其他違法利益。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做法人以犯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做法、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罰財產、做法人獲到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限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二、犯罪認定的界限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有欠條的不能夠構成詐騙罪,一般都屬於民事糾紛,也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但是不能夠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也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進行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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