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制度的價值取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債權憑證制度的內容。

債權憑證制度的價值取向

債權憑證制度的價值取向

1、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制執行是當事人因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向人民法院申請維護的司法救濟手段,當出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就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實際上,由於如前所述種種原因,按法定程式中止執行的案件很難恢復執行;而終結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請求權則隨之消失。無論是中止執行還是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債權實現的可能,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債權憑證制度簡潔高效地彌補了這一缺陷,債權人領取債權憑證後,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內再申請執行,即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六個月或一年)過短的缺欠;還可以防止債權人因“終結執行”而喪失再申請執行權,增加其實現債權的機會;同時,又可減輕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訟累,特別是申請執行人可以從其企盼“消失”中止執行情形的焦慮中解脫出來,解除其疲於奔命而又實現債權無望之苦;還用債權人再申請執行時不再交納申請執行費,而無增加費用之憂。

2、有效地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或暫時喪失履行能力等情況而致執行不能的情況普遍存在,如對強制執行無果的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可能會使債務人在執行中不思如何切實履行債務,而是千方百計逃避或對抗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加據執行難。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債權人可隨時以債權憑證申請再執行,可對債務人特別是自然人債務人造成“一輩子負債”的心理震懾,促成債務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防止逃廢債務、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

3、有利於增強當事人責任感和風險意識。債權不能實現情形是當事人經商風險之所在,往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經商之初的契約中就已種下債權難以實現之因,當嚐到“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果時,就歸責於執行不力,責怪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由法院充當“被告”,承擔債權人的經商風險。實踐中,常出現人民法院經查證,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履行能力的情況,這應歸責於債權人過份倚重法院的職權,對執行結果期望值無限擴張,並淡漠風險意識,不積極承擔舉證責任。債權憑證在張揚當事人主義的同時,籍此將經商風險迴歸給債權人,可以使債權人充分了解執行情況,積極參與到執行程式中,進而使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改變觀念,增加市場風險意識,以增強市場主體自我防範的能力。同時,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後,雖承擔著經商風險的壓力,但仍可依執行法院的調查令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以增強自救的責任和能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