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是物權請求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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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侵害是物權請求權嗎?

停止侵害是物權請求權嗎?

停止侵害不是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法律術語。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實施某種侵害行為。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請求權的性質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二、合同請求權構成要件有什麼?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通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請求權形成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基本的民事權利,權利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非權利人意願的條件下,特定相對人不給付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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