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時效一年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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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訴訟時效

代位權訴訟時效一年對嗎?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二、訴訟時效的內容

1、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2、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三、代位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

1、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定。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四、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大家應該瞭解了代位權訴訟時效一年的說法並不全面,代位權訴訟時效的長短與民事案件的型別也有很大的關聯,不同案件訴訟時效的長短也有所區別,具體內容如上,大家在進行代位權訴訟時要明白自己的訴訟時效到底有多久。更多相關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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