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危機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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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危機是指在國際借貸領域中大量負債,超過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償能力,造成無力還債或必須延期還債的現象。那麼債務危機是如何形成的呢?有哪些成因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危機的成因

債務危機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從各開發中國家內部因素看,20世紀60年代以後,廣大開發中國家大力發展民族經濟,為了加快增長速度,迅速改變落後面貌,舉借了大量外債。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借入的外債未能迅速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高投入,低效益,造成了還本付息的困難。從外部因素看,導致債務危機的原因包括:①國際經濟環境不利。8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蕭條,是引發債務危機的一個原因。②70年代後期,國際金融市場的形勢對開發中國家不利。國際信貸緊縮、對開發中國家貸款中私人商業貸款過多,也導致80年代的債務危機。③美國80年代初實行的高利率,加重了開發中國家的債務負擔。債務危機的爆發對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都有影響。對此,國際金融機構聯合有關國家政府和債權方銀行進行了多次對開發中國家債務的重新安排,達成了一些延期支付協議,使危機有所緩和。廣大開發中國家也對國內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並加強了相互間的聯合與協調,使危機得到進一步緩和。

80年代債務危機爆發的原因十分複雜。歸納起來看,主要有以下6點原因:

①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兩次石油提價導致許多國家國際收支出現創紀錄的逆差,同時開發中國家中的一些產油國則出現鉅額順差。

②這些順差大部分被存入銀行用於貸款,或者資金迴流。

③受70年代後半期負數實際利率的刺激和被商業信貸人的熱情所鼓舞,開發中國家掀起了一股借款熱潮。

④許多債務國把借入的資金用於(或錯誤地用於)擴大消費,或投入那些低收益率的專案中(特別是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之後)。

⑤借款國貿易條件惡化的情況幾乎貫穿於整個80年代。

⑥為了消除70年代普遍嚴重的通貨膨脹狀況,發達工業國家採取了放慢經濟增長、大幅度提高利率等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這使債務國的出口機會大大減少,從而進一步削弱了債務國的還債能力。

市場秩序

1、市場主體的行為不規範。首先,國有企業產權關係沒有真正理順,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國有資產責任心不強,以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對債務只好拖欠。其次,公司制的實行和股份制改革沒有走上正軌。一方面由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查不嚴,特別是對註冊資金到位情況沒有進行嚴格監督,以致許多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經濟組織登記為公司,這種公司成立後大多靠貸款維持運營,有的甚至靠詐騙度日,拖欠債務更是他們的家常便飯;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一些企業不顧自身的經濟能力,對外大量募集股份或發行債券,由於事先對經營前景估計不足,最後往往留下負債累累的爛攤子。再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以致一些人濫用權力,揮霍和侵吞企業財產。2、地方、部門、行業保護主義嚴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涉及到該地區、該部門、該行業的利益,有關地區、部門、行業就大量採用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與扶持,對外進行歧視和排擠,致使其他地區、其他部門、其他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其債權。當前,保護主義在行政執法、金融乃至司法部門表現比較突出,以司法部門為例,一些審判機關、審判人員對外地企業起訴本地企業要求履行債務的,在立案時進行百般阻撓,在審理時一味包庇、袒護本地當事人,在執行時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絕。

3、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一些企業為謀取自身利益,不惜採用商業賄賂、釋出虛假廣告等手法推銷殘次偽劣產品,騙籤合同,或者藉機佔領市場、擠垮競爭對手。這樣做的後果使受害企業產品積壓,陷入危機,只好靠舉債、拖債度日。

企業自身

債權人企業的原因主要有:1、訂立合同時的失過。首先是訂約前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結果上當受騙、貨款兩空,或者是貨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訂立的合同條款不完備、形式不規範,或者是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約定不明,或者對履行期限、地點、方式規定不清,或者不去辦理法律規定的審批、登記、公證手續等等,導致合同無效或責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保護自己,從而使自己債權的實現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不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收貨款,結果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不斷增多,債務數額不斷擴大,以致於其無力償還,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對自己的違約行為不重視,如因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而導致對方提出索賠時,不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賠償,致使對方以此為藉口拖欠債務;第三是對債務人企業的分立、合併、撤銷、破產等情況不能密切關注,對其財務變化一無所知,因而在對方清算過程中不能及時介入參加受償。最後是在對方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不依法行使代位權,在對方擅自向第三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時,不依法行使撤銷權等等。3、請求權行使的懈怠。在對方違約後,債權人本應及時行使請求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一些債權人往往怠於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既不及時同債務人協商進行處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解決,以至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權利。

債務人企業的主要原因有:1、盲目上專案,資金不足情況嚴重。2、報復性違約現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對企業有違約行為以致拖欠債務時,本企業對第三人的債務也不履行;3、財務管理混亂。4、社會負擔沉重,無謂支出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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