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什麼意思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什麼意思?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由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條件是: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其次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的起訴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意外事故中,正常情況下是由直接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受害人先向保險公司追償,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公司可以先支付相應數額的賠償金,但是,這並不能免於第三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