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留置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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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借款時都會用一些物品來抵押,有時會用自己所屬的車輛,當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到了還款期限而拒不還款時債權人就有權利行使車輛留置權,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車輛留置權的一些注意事項。

車輛留置權相關規定

一、車輛留置權相關規定

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行使留置權的法律要件是:

1、須債權人佔有屬於債務人的特定物。四同修配廠佔有飛躍公司的牡丹汽車即屬此例。

2、須債權發生與該留置物具有牽連關係。所謂有牽連關係。係指債權與物的返還請求系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換句話說,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與其所負擔的物之返還義務是同—項債的內容(如本案原告享有的債權與負擔的將所修汽車交付對方的義務都是基於同一加工承攬關係)。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系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而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只有當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才能認定。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務入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單方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屬於僅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修車合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雙方沒有關於不得留置的約定,所以原告在將車修好、被告未向其支付報酬(修車費)的情況下,對飛躍公司的汽車行使了留置權是有法律根據的。

留置物保管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留置物保管費用,也屬於留置擔保的債權範圍之一。因為留置物保管費用是由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物所必然產生的費用,當然要由債務人承擔。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儲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於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

5、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採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當車輛與債務人給予同一法律關係並且債務已經到了約定期限時就可以對其行使車輛留置權,留置權還享有5項法律權利,關於留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有很多,我們要多去了解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請來電諮詢本站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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