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保證人抗辯權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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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我想很多人都非常的清楚,主要就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抗辯權一般都用在民法上,而且也有很多的特點和特徵。那麼你知道2017年保證人抗辯權叫什麼?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2021年保證人抗辯權叫什麼

保證人抗辯權叫什麼:

保證人的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人的抗辯權包括專屬於保證人自己的抗辯權和保證人享有的債務人的抗辯權,前者主要是指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後者主要是指保證人可以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這是因為從履行債務的角度來說,保證人在某種程式上也是債務履行人,所以,專屬於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也應當享有。保證人享有的債務人的抗辯權具有以下特點:首先,一般保證保證人和連帶責任的保證人都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的抗辯權來源於債務人,所以,不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影響保證人對該權利的享有。其次,這種抗辯權雖然源於債務人,但是該權利不屬於債務人專有,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債務人的放棄而喪失,保證人在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後,仍然可以行使抗辯權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當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要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說保證人也叫作第二債務人,同為債務人,保證人理應享有主債務人所有針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具有一下幾個特點:

(1)對於債務人的抗辯權,不管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行使;

(2)保證人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受債務人的影響,就是說不管債務人是否放棄了行使其抗辯權,保證人都可以行使此權利;

(3)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抗辯權,而不是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來行使這一權利的。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由此可見,保證人的抗辯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抗辯權是保證人自我救濟的一種措施,是依法享有的,就是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沒有抗辯權也是沒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明白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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