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提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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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為一些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案件的審理也不是一帆風順的,有的時候會出現一些原因使得案件的審理不能公平公正的正常進行。如果出現這些情況時法院會宣佈中止審理案件,等恢復正常之後再進行審理。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提出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提出的期限

一、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故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才能恢復審理,故它的時間是不好確定的。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三)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四)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五)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四、行政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五、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故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才能恢復審理,故它的時間是不好確定的。

應該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在符合案件中止的條件下案件是不能繼續審理的,應該中止。但是中止並不是案件就此作廢或者不再審理了,只是暫停案件的審理程序,等情況全部恢復正常的話就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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