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外和解審限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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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庭外和解審限扣除嗎

法院庭外和解審限扣除嗎?

不扣除審限。因為調解不計入審理時限。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二、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法院庭外和解的不計入審限。因此也就不存在審限扣除的情況。庭外和解之後法院會對調解結果做出一份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遵守調解協議的,對方可以依法向法院再次起訴當事人要求履行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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