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人拒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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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執行人拒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協助執行人拒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法律結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的當事人應按照這類判決結果進行執行,如被告人拒不執行相關的判決,情節惡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進行立案處理這類拒執罪的判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怎樣報案公安機關拒執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執罪的相關證據和相關罪名在實際的辦理中,對當事人有一定的困難。所以這類原告應在生活中對相關的證據進行積極的收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現被告人有意轉移自己的財產,串通國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這類判據的,就可以向我國的有關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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