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駁回起訴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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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駁回起訴怎麼處理

執行異議駁回起訴怎麼處理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異議之訴意義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複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對法院判決的執行結果有異議的時候,那麼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主要是通過上訴的方式來表達不服以及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一訴求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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