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請求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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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請求該怎麼寫?

執行異議請求該怎麼寫?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絡電話

原告訴申請人糾紛一案,經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文書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文書號)裁定書對申請人採取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中止執行(文書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文書號)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執行異議之訴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向執行法院起訴。為了更好理解,以案例為例:黃某與某運輸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執行後,查封了該運輸公司所有的一輛汽車。案外人張某對法院查封提出異議,認為車輛是其所有,只是掛靠登記在公司名下,並提供了相關書面證據。法院審查後,裁定中止對該車輛的執行,並告知黃某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清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如果對法院判決的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申請,申請書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如果申請書能夠清楚明瞭的列出存在異議的地方還有原因,提供相關的證據,申請成功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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