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訴書怎麼寫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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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訴書怎麼寫才規範?

被告應訴書怎麼寫才規範

應訴書(答辯狀)怎麼寫是沒有統一的要求的。

具體的應該如何寫答辯狀,要根據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證據及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處理。答辯狀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1、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證據支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原告的證據是否合法、充足。

3、答辯人對本案的處理是什麼意見(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等)。

4、最後應該由答辯人簽名並寫明日期。

另外,作為被告而言,答辯狀應該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後15天內提交,但也可以不提交,由被告在開庭時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進行答辯。

二、被告不請律師如何應訴?

1、瞭解原告的基本情況

瞭解原告的基本情況是被告接到訴狀後首先要做到的。例如瞭解原告的身份情況:原告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原告是群體訴訟主體還是個體訴訟主體;原告是否聘請了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這樣做的好處有二個:

①瞭解原告的身份,便於自己知道與原告的關係以及自己在訴訟中應有的態度;

②瞭解原告是否聘請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便於考慮自己在訴訟整個過程中的對抗能力,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一般來說,原告聘請律師,被告也應相應聘請律師;原告未聘請律師,但是已聘請了其他訴訟代理人,或者原告雖未聘請律師,但其本人能言善辯,那麼,被告可視自己平時與原告的相處情況來確定是否應聘請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

2、瞭解訴狀中的爭議標的

所謂爭議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就某項權利和義務關係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作出裁判或調解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爭議標的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還可以是行為。被告從爭議標的中可以知道原告的起訴原因和起訴意圖,瞭解原被告彼此間產生矛盾的癥結所在,便於自己針鋒相對,及時作出對策,在訴訟中爭取主動。

3、瞭解訴狀中所提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訴狀中所提的事實和理由是整個訴訟的關鍵。原告在訴狀中所提的事實無非是這樣兩類:一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二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或合法利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的事實。前一類事實是用來確定原告要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根據;後一類事實是用來確定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實體權利的原因。瞭解以上兩種事實之後,被告還應瞭解原告對這些事實掌握有哪些證據,這些證據的形式如何,是否可靠。

4、瞭解原告在訴狀中對案件認定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及引用法律是否適當等。

因為如果原告所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又有充分理由,那麼,其所提的訴訟請求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援,這樣,被告就將敗訴。被告要使訴訟結果對自己有利,就應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有力的抗辯,而有力抗辯的基礎就是要利用原告已掌握的材料,瞭解原告為使訴訟得以成立而所做的一切工作。這樣做,能使被告知己知彼,並根據原告所提的事實和理由對自己在訴訟中的利害關係進行通盤籌劃和安排,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尋找證據,提出答辯,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能推翻原告訴訟請求成立的事實和理由。

在案件當中,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要積極的應訴,就需要起草一份應訴書,應訴書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統一的格式,只要把案由和說答辯的內容敘述清楚,提供合法合理的證據,能夠推翻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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