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改變訴訟標的超過管轄範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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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中改變訴訟標的超過管轄範圍怎麼辦

調解中改變訴訟標的超過管轄範圍怎麼辦

進行移送管轄。民事訴訟的管轄,指得是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二、移送管轄與管轄轉移的區別是什麼

1、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實質就是從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轄權的轉移又稱移轉管轄。是指基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制度。實質就是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訴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移送管轄需注意的程式問題

1、移送管轄系法院對管轄權的自我判斷,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無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其移送管轄的做法是正確的;以其他法院管轄更合適等其他原因為由移送是錯誤的。移送管轄既可以適用於同級法院之間,也可以適用於上下級法院之間。

2、移送管轄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法院既使認為自己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既不能再將案件移送給其他法院,也不能將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或者拒絕接受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這裡的上級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級法院。

3、移送管轄的期限。《民訴解釋》第35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管轄恆定問題。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以受理案件時有無管轄權為標準,即受理案件時有管轄權的法院受案後,根據管轄恆定原則,其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以及行政區劃變更的影響。此外,《民訴解釋》增加了關於管轄恆定的適用,即該解釋第3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5、根據《民訴解釋》第36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有義務為人民解決法律糾紛的,前提是在提起訴訟的之前,一定要找有管轄範圍的人民法院,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自己不知道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可以先打電弧確認一下,案件比較複雜的建議找個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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