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治安條例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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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治安條例有什麼內容

尋釁滋事罪治安條例有什麼內容

對於尋釁滋事罪治安條例的內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構成有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1)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

(2)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乘坐計程車後,迫使對方免除計程車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尋釁滋事罪治安條例有如果當事人人有尋釁滋事的行為,那麼會被拘留和罰款。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指的是強行取得他人財產的一種行為。尋釁滋事如果情節惡劣的,並且符合判刑標準的,則會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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