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移送後是否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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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移送後是否解除查封?

一、管轄權異議移送後是否解除查封?

管轄權異議移送後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解除查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作出裁決後,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原保全是會解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財產保全擔保書怎麼寫

1、首部:註明文書名稱。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於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致送人民法院名稱。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擔保日期。製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關於管轄權方面存在著異議,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的,之後就是人民法院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認為管轄權予以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就需要採取移送來處理。並且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移送之後的訴訟保全措施一般不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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