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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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客體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體時最重要的是對不特定性的認識。所謂"不特定",是相對"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為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一經實施,其犯罪後果就具有嚴重性與廣泛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點是什麼?

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這正是此類犯罪巨大危險性與危害性的表現。客體的不特定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物件的不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現在犯罪物件的不特定上。物件的不特定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其特定的侵害物件,而客觀情況使行為人主觀上的特定物件成為不可能,從而呈現出不特定性。

2、危害結果的不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表現在可能性結果的不確定上。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明顯的表現。具體講,包括可能侵害範圍大小、數量多少和程度深淺的不特定。從範圍來講,可能是一定區域內的範圍,也可能是一定區域外的範圍。因此,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是區分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類犯罪的重要標誌。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將會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追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這型別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所以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罰,而這種犯罪行為從犯罪結果上來看,也具有不特定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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