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究期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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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追究期怎麼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裡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一般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其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司法實踐中,在計算刑事犯罪的追訴時效時需要先知道這是一般犯罪,還是連續性犯罪。不同情況的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點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對於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後又重新犯罪,就說明其並沒有悔改,或者說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其中往往要根據每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追訴期限,而要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話,則追訴期限可以達到20年。並且,在20年之後,如果認為還是有追訴必要的,在經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之後,仍舊可以進行追訴。

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其實都是有著一定的期限的限制的,就拿刑事訴訟來說,此時就是存在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追訴期限並不是固定的,不同的犯罪罪名是有著不同的追訴期限的,所以在對犯罪行為人追訴的時候要及時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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