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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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依法成立的合同;

2、一方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

3、無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

三、違約責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

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係,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別的重要特點。

(三)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於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四)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

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五)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

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象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已經生效的民事合同是不能違約的,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同時也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的法律特徵。事實上,承擔了違約責任之後也不代表可以不履行合同,比如拖欠租金,除了要支付違約金,還要繼續履行支付租金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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