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搶奪槍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刑法中搶奪槍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搶奪槍支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搶奪槍支罪的量刑標準是:搶奪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搶奪槍支情節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中國《刑法》搶奪槍支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搶奪槍支的行為是擾亂了國家對搶奪管理的規定,只要存在此行為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的犯罪結果,受到的影響來進行判定,輕者處三年有期徒刑,重者是會高達死刑的,所以,槍支在沒有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之下不能使用,也不能非法的搶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