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可以提前結案嗎?
一、取保候審一年可以提前結案嗎?
取保候審一年可以提前結案,符合對應條件的,就可以提前解除。具體條件是,有關機關查明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則該被取保候審人就可以提起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具體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1、稽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
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當事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當中所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完全是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並且取保候審情形消失之後就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當然了,辦案人員在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時候,是需要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且讓當事人在決定書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