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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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追加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追加嗎?

(一)可以,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流程

1、申請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在法律法規中是十分嚴格的規定的,當事人在自己的財產可能被侵犯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具體的規定來進行合法的保全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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