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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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是什麼?

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前來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去掉了“前十日”三個字。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為制裁民事訴訟偽證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該原則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中的具體適用還缺乏可操作性。為促進訴訟誠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原則轉化為制度,對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式和後果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二、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麼?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狂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什麼?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民事訴訟活動中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證人要出庭作證的話,那麼在舉證期間屆滿之前是需要提出出庭作證申請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且出庭作證的人員是需要攜帶身份證件法律身份,這樣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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