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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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2、還沒銷售,貨物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物價值金額共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物件是他人已經註冊的商品商標。本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註冊的有效商品商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的信譽。不論是出於什麼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於過失,即在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己註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個人冒用他人的商標,非法經營在10萬元以上;單位冒充他人的商標,非法經營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來立案,這項罪名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商標的管理制度,公民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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