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1級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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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1級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輕傷1級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般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該行為人就會被處以嚴厲的處罰,只不過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時候,即沒有造成受害人輕傷以及以上的後果,那麼該行為人只會被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造成了輕傷以及以上的後果,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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