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數量規定人數有限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證人出庭作證數量規定人數有限制嗎?

一、證人出庭作證數量規定人數有限制嗎?

這方面是沒有限制的,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哪些情況下證人不需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如何詢問證人?

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審判長對於向證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援或者駁回。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出庭作證是屬於該盡的義務,只要是屬於案件的目擊者就需要履行自己該有的義務,而且在人數上是沒有任何的限制性,所以,在進行作證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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