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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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如何?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

民法典第20以及第21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的規定,即8週歲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換句話說,所有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不過8週歲以下者,屬於法律強制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超過8週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要認定超過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結合第24條第1款規定,即申請宣告。如果沒有申請宣告且獲得法院認定,則不能主張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而主張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關於“8週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裡應當做限縮性解釋,因為暫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持續地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或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醉酒之後不省人事(俗話說“斷片兒”)後顯然屬於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情形,但這絕對不能認定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該表示欠缺效果意思、表示意識甚至行為意思。雖然他不能實施有效的意思表示,但卻可以接受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仍然可以正常到達該人,雖然存在到達障礙,但由其承擔到達障礙的不利後果。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涉及到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滿十八週歲的都是屬於未成年,未成年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還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監護人這麼一個角色,最主要的法定監護人就是我們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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