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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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由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保全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起訴期

在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則訴前保全自動轉化為訴訟或者仲裁中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但是如果申請人未在30日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法院應當裁定接觸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通過對財產的保全措施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制度,防止了被申請人轉移、處分財產而導致將來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的出現。但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也應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供擔保的問題需要自己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上合理的應對的不同的情況,但是在具體事情的處置上存在費用的差異,因為自己的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同,畢竟每個人在有關事情的處理上存在一些的些許的條件,所以自己需要靈活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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