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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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什麼?

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什麼?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資料。電子資料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型別,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裝置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並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資料證據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子合同、網路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資料證據不僅是資訊科技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路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後,電子資料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資料證據,對於認定電子資料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資料證據可採信認定和電子資料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鑑定意見。是指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鑑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鑑定結論改為稱鑑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鑑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鑑定意見、文書鑑定意見、痕跡鑑定意見、事故鑑定意見、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會計鑑定意見、行為能力鑑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就是證據法上的推定規則。所謂推定就是根據法律或經驗法則直接根據某一已知事實確定另一事實的存在。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證據持有人持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為了勝訴或避免敗訴,一般不會將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出示給法庭,其有證不舉的行為就構成了妨礙舉證。在訴訟中為了平衡雙當事人的利益,法官會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讓證據持有人承擔有證不舉的不利後果。

二、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法院會怎麼判

1、法院根據現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的言詞證據也是證據),充分核實雙方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綜合全案依法做出判決。一般來說,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2、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中,是由雙方遞交證據的,法院根據證據進行裁判

證據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3、例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侵權索賠案件,原告一方提交了一定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侵權但無法證明具體損失。則法院在判定事實的部分,會認定原告證據充足,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由於原告提出索賠主張但沒有證據證明索賠的具體依據,則法院對於賠償可能不會完全支援原告的主張,根據證據多少最終判決。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民事訴訟的案件的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中為了平衡雙當事人的利益,法官會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讓證據持有人承擔有證不舉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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