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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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詢證函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不?

詢證函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不?

司法實踐中對《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提出要求”就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解釋不能太嚴,而應從充分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從寬解釋。“提出要求”,解釋上當然包括“提出確認債權”之類的意思表示,而不僅僅限於“提出履行要求”,因此作為對賬函件的確認也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上所述,企業在年底清理債務的時候,對於欠款的企業或者個人,經過措施無效,可能發出詢證函,要求對方簽字確認,對於簽收詢證函的情況,可以構成訴訟時效中斷,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利益。只要對方沒有履行債務,訴訟時效就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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