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提交幾份?
民事訴訟證據提交幾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證據一定提交2份,如果有兩個被告,應當提交3份,同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以及與被告的關係,如果委託他人進行起訴,應當提交他人身份證,如果委託律師訴訟,應當出具委託證明。
一、民事訴訟證據提交幾份?
民事案件起訴時,如果被告只有一個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起訴狀,證據的影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轉交被告。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民事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影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影印件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及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影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影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資訊。(起訴個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補充被告身份資訊)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起訴狀沒有要求必須提供證據清單。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證據提交幾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訴訟提供證據時,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可以提交影印件,如果當事人拒不承認影印件,當事人沒有其他材料證明證據的真實性,那麼法院不能作為證據,起訴狀當事人應當提交2份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