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異地審理訴求申請內容怎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民事訴訟法,就是指國家在制定或者是認可的調整民事案件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物件是公檢法機關等在當事人或者是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證實,懲罰違法行為人的活動。那麼民事訴訟異地審理訴求申請內容怎樣?

民事訴訟異地審理訴求申請內容怎樣?

一、民事訴訟異地審理訴求申請內容怎樣?

異地審理,主要是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可以防止官員利用在其任職地區的權力影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妨礙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高官職務犯罪案件異地審理是一種司法慣例,而這些“跨省異地”審理的案例,也被輿論認為能夠有效排除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內容怎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來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他們的授權,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仍需做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訴訟權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鑑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法主要是以刑事訴訟的任務,制度,基本原則為內容的,並且公檢法機關在該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以及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義務權利等都是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