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私自錄音算證據嗎?
一、手機私自錄音算證據嗎
手機私自錄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算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錄音證據是屬於電子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錄音證據的真實性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證,只有通過真實性的認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二、電子資料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在認定真實性時,可以通過下列的因素來確定是否有真實性:
(一)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資料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資料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儲存;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資料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總的來說,手機私自錄音的,該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要看錄音的真實情況的,只要該錄音沒有侵犯其他人合法權益,並且錄音是完成,沒有經過剪輯的,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人民法院還會對錄音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有真實性的,就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