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法30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治安處罰法》30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治安處罰的適用:
(一)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二)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三)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
①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
②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③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四)調解與處罰。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追究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以下幾種:第一,罰款;第二,警告;第三,治安拘留;第四,吊銷營業執照等。治安拘留的時間一般是十天左右,情節比較嚴重的就是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