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進派出所有沒有權利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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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進派出所有沒有權利扣車?

打架鬥毆進派出所有沒有權利扣車?

打架鬥毆所開的車輛,公安能扣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二、打人致輕傷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根據傷勢的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以上規定認定。

打架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往往以治安管理進行處罰!若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則會被處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故意打人致人輕傷是屬於故意傷害罪中程度比較輕的,在嚴重的情況下,會致受害人於重傷或死亡。若是重傷或死亡的話,行為人會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發生糾紛,那麼也會有許多公民會選擇通過暴力的行為來解決,當出現了打架鬥毆等行為後,也是會給雙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當造成了嚴重後果時,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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