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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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哪些
(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訂立的將有關合同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這是目前在涉外仲裁普遍採用的一種形式。仲裁機構一般都擬定有自己的示範仲裁條款,推薦給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採用。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示範仲裁條款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單獨訂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是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由當事人訂立的表示同意將爭議交付仲裁的一種專門協議。當事人在往來函電及其他有關檔案中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特別約定,如通過信件、電傳、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系統達成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也屬這類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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