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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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勞動部關於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 私營企業經營者不得打罵、虐待和侮辱職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十六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6、《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國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託養機構。 殘疾人供養、託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供養、託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7、《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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