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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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只處罰組織者,也即在乞討團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領導作用的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關鍵要看其在組織乞討活動中是否起組織的作用。

(二)主觀方面

組織乞討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組織未成年人與殘疾人乞討,這種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組織乞討罪。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組織乞討不但侵害了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帶來了混亂。其中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一是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為;

二是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採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

暴力手段,在本罪中一般是指行為人直接對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毆打、捆綁、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是行為人採取的暴力手段以造成被害人輕傷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便屬於組織乞討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按照擇一重處斷的理論,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是被組織的物件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應當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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