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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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與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的關係。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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