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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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