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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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消费现如今是一个比较炙手可热的新型的消费模式。基本只要符合规定的我国的大多数公民办用的都有各大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必须按期进行归还,所以这就为一些违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信用卡开始进行诈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在上述资料当中,小编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冒用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利用信用卡诈骗构成一定数额的话,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话会面临无期徒刑。信用卡的出现本身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变,大家在办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的银行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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