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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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你知道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人吗?在确定刑事犯罪之前,我们要先知道行为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此罪的主体要求,如果满足,那么再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此罪。接下来,本站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发林木罪犯罪对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滥发林木罪的主体主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然单位也是可以构成本罪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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